保監資金〔2013〕93號
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推動債權投資計劃業務創新發展,提高監管效率和透明程度,根據《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規定》《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等規定,債權投資計劃發行將由備案制調整為注冊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稱專業管理機構)發起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指定的注冊機構報送注冊材料,依規注冊。過渡期間,注冊機構臨時由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擔任。
二、專業管理機構報送的注冊材料,包括正本和電子版光盤各一份。注冊材料應當符合監管規定和注冊機構要求,格式規范,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三、注冊機構按照監管規定和經備案的注冊規則,對注冊材料的完備性和合規性進行程序性、標準化形式審核。注冊材料符合規定的,注冊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注冊程序,出具產品注冊通知書。
四、中國保監會對交易結構復雜、投資規模較大的債權投資計劃,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獨立風險評估,督促發行人充分評估、揭示和披露債權投資計劃投資風險。
五、債權投資計劃注冊后,有關當事人仍按中國保監會現行規定,辦理債權投資計劃登記、發行和交易,并依規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義務。中國保監會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方式,對債權投資計劃業務進行監管。
六、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發行的其他類型的資產管理產品,需要注冊登記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