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5月21日宣布,經國務院批準,2014年在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青島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取代以往由中央財政代償的試點辦法。此舉被視為我國推進地方政府舉債陽光化、市場化的重要探索。
此前國務院批準了上海、浙江、廣東、深圳、山東、江蘇等地試點自行發債,雖然允許了地方政府自行組織發債,但還是由中央財政代為還本付息,再從地方扣除還債本息;而自發自還則強調地方自行還本付息。雖然此次試點還不是完全的市場化“自主發債”,試點地區在發債額度、期限等方面都受到中央較為嚴格的限制,但自發自還試點的推出,打破了地方政府舉債、中央提供隱性擔保的做法,提高了地方財政自主權,將進一步推動地方政府債務的陽光化。
國家發改委《關于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意見》明確提出:“要規范政府舉債融資制度,建立以政府債券為主體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边@一提法透露出,以往地方融資平臺以銀行借貸為主的舉債模式,將被地方債、城投債等債券為主的融資模式所取代。
自發自還地方債的溢出效應十分明顯。首先,將大大降低地方舉債的融資成本。以銀行貸款這種間接融資相比,債券直接融資的模式利率相對低了不少。雖然取消中央財政的隱形擔保后,地方債的發行利率會有所上揚,但較銀行融資仍會有較大的成本優勢。
其次,與銀行信貸相比債務融資的期限更為匹配,降低了地方債務風險。銀行貸款一般期限較短,投入到一些周期較長的基礎設施項目中,常常出現短貸長投的問題,項目還未產生收益和現金流的時候就面臨還貸壓力。而此次地方債發行的期限為5年、7年和10年,能較好地與基礎設施建設的回報周期相匹配。
更重要的是,債務發行的透明化,可以通過市場手段更好地約束地方政府的發債規模和風險。此次試點辦法明確地方債的發行要實行登記備案。發債規模的備案,可以使債券市場清晰地了解地方政府負債情況,負債規模過大、負債率較高的地方將面臨債券無法順利發行的問題。同時,大量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介入,可以對地方負債情況作出更加專業和精確的判斷,負債風險過高的地方,發債利率將出現風險溢價、利率明顯上揚,這些市場信號有助于地方政府確定合理的負債規模、控制負債風險。
此次中央對地方發債的規模、發行方式、定價、信用評級、信息披露、兌付等有了一整套規定。地方債發債模式的改革,使我國地方債與西方的市政債越來越接近,但是我國地方債市場的完善還有較長的路要走。
地方政府需要編制清晰的資產負債表,并建立完善的債務償還機制。只有對地方財政數據、負債狀況、現金流等信息透明化,市場對地方債才會認可和接受,發債利率才能準確反映債務風險。此次試點再次強調了地方政府披露債務的義務,地方債發行將倒逼地方財政的公開化。在償債機制方面,各級地方人大應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門的還款資金,確保債券按時還本付息。
信用評級是債券投資者的指南,債券市場的健康運行離不開信用評級制度,此次試點推出的信用評級制度被視為防范風險的重要一環。如何真正建立有公信力的信用評級機構與制度,還亟待市場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