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降低擔保貸款成本,簡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企業貸款擔保的審批手續,提高融資擔保效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蕪湖市政府成立的國有獨資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支持對象為在蕪湖市域范圍內注冊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和限額以上商業企業且符合蕪湖產業發展方向的法人企業。
第四條 擔保公司對符合支持對象的企業,根據財稅部門的審核結果直接予以擔保,并分檔免收擔保費。即:根據企業近3年實際納稅實績,對年均增長率在10%(含10%)以下的,按近3年實際納稅總額的年平均額的1倍免費擔保;增長率在10%-20%(含20%)的,按2倍免費擔保;增長率在20%以上的,按3倍免費擔保。但單戶企業擔保貸款額度不得超過2000萬元,特殊情況需報市政府專題研究支持,超過部分按規定收取擔保費。
第五條 貸款擔保支持企業的確定,由各縣、區政府和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蕪湖長江大橋綜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轄區內企業需要和支持對象條件進行篩選初定,并向擔保公司進行書面推薦。
第六條 選定為貸款擔保支持對象的企業,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審核提供近3個年度實際繳納稅收情況書面證明。
第七條 擔保公司根據縣、區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的推薦及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稅收情況(稅收計算不含土地使用稅),審查確定貸款擔保額度,并直接審批2000萬元以下的貸款擔保。
第八條 對以上支持對象企業,擔保公司進行貸款擔保發生代償損失的,縣域企業由市縣財政分別按3∶7承擔,市區內企業分別由市、區(開發區)財政按5∶5承擔。
第九條 擔保公司根據本辦法免收擔保費的,市國資委考核時,將免收擔保費額按其對外擔保平均費率(不含免收部分)計算,納入業績指標進行考核。
第十條 擔保公司負責將支持對象企業貸款擔保的情況,包括擔保額度、擔保期限、免收擔保費額度等及時向各縣、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國資委)通報,并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第十一條 市審計局、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定期對擔保公司實施貸款擔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暫定3年。實行“滾動制”,企業近3年實際納稅實行年度遞延滾動計算。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金融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