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答記者問
為有效防范財政金融風險,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財政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切實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
問:目前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基本情況如何?
答:據審計署審計,截至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107174.91億元,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67109.51億元,占62.62%;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23369.74億元,占21.80%;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16695.66億元,占15.58%。分級次看,全國省級、市級和縣級政府性債務余額分別為32111.94億元、46632.06億元和28430.91億元,分別占29.96%、43.51%和26.53%。分地區看,東部11個省(直轄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政府性債務余額53208.39億元,占49.65%;中部8個省政府性債務余額為24716.35億元,占23.06%;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性債務余額29250.17億元,占27.29%。
多年來,地方政府通過舉債融資,促進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對應對兩次金融危機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一是為應對危機和抗擊自然災害提供資金支持。在應對1998年和2008年的亞洲、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央通過發行國債并轉貸地方政府、代地方發行政府債券;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公司等多方籌集資金,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了資金支持;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后,四川省各級政府籌措政府性債務資金558億元用于災后重建,推動災后恢復重建的順利實施。二是為推動民生改善和生態環境保護提供重要支撐。截至2010年底,地方各級政府投入教育、醫療、科學文化、保障性住房、農林水利建設等民生方面的債務余額達13753.12億元,投入節能減排、生態建設、工業等領域的債務余額達4016.02億元,有力地促進了社會事業發展,推動了生態環境改善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三是為保障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打基礎。截至2010年底,地方各級政府已支出的債務余額中,用于交通運輸、市政等基礎設施和能源建設59466.89億元,占61.86%;用于土地收儲10208.83億元,占10.62%。這些債務資金的投入,加快了地方公路、鐵路、機場等基礎設施建設及軌道交通、道路橋梁等市政項目建設,形成了大量優質資產,促進了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有利于增強經濟社會發展后勁。
問: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是否可控?
答:從審計結果看,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從債務規模看,至2010年底,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即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與地方政府綜合財力的比率為52.25%。如果按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全部轉化為政府償債責任計算,債務率為70.45%。從債務結構看,我國政府性債務以內債為主,2010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債權人主要以國內機構和個人為主。而且地方政府性債務是多年累積而成的,30多年來,地方通過自身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償債能力不斷提高,償債條件不斷改善,逾期違約率一直處于較低水平。從償債條件看,除財政收入外,我國地方政府擁有固定資產、土地、自然資源等可變現資產比較多,可通過變現資產增強償債能力。此外,我國經濟處于高速增長階段,基礎設施建設給地方經濟和政府收入創造了增長空間,有利于改善其償債條件。從區域結構看,一些發達地區的經濟和財政能力強,負債水平相對適度。有部分地方政府負債相對其經濟和財力偏高,但只要采取措施控制新增債務,規范當地政府債務融資行為,風險也是可控的。
但也要看到,部分地區和行業償債能力弱,存在風險隱患,如個別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負擔較重,部分地方的債務償還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依賴較大,部分地區高速公路、普通高校和醫院債務規模大、償債壓力較大等。對部分地區和行業存在的風險隱患,需要未雨綢繆,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嚴格控制新增債務,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現的風險。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取得階段性成效
問:近年來中央在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國務院領導多次指示要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切實防范風險。2010年6月,國務院專門下發《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對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為積極貫徹落實國發[2010]19號文件,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全面部署并督促地方開展規范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建立部際協調機制。為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穩步推進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審計署共同成立了“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部際協調小組”。二是研究制定實施細則。財政部會同銀監會、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相關政策,制定了《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對國發[2010]19號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說明,并提出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的具體要求等。三是規范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舉債和擔保承諾行為。為進一步依法規范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舉債和擔保承諾行為,財政部研究出臺了《財政部關于規范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舉債和擔保承諾行為的通知》,重申《預算法》、《擔保法》等有關規定,明確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要嚴格遵守《預算法》有關規定,規范舉債行為,不得違規舉借債務,細化了國發[2010]19號文件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的具體情形,并對切實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提出了明確要求。四是研究建立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會計核算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財政部研究下發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核算暫行辦法》,明確融資平臺公司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對其全部經濟業務和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并就公益性項目債務相關的業務和事項設置輔助賬簿體系,進行輔助核算和報告。同時,研究建立全面、系統、規范的債務統計報告制度。
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全面清理核實融資平臺公司債務,初步摸清債務底數,并采取有效措施,規范管理平臺公司,取得了階段性成效。清理規范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規模迅速膨脹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保留的平臺公司正在按照市場化原則規范運行,逐步實現債務風險內部化。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對平臺公司的信貸管理更加規范,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基本得到制止。
下一步將采取四方面措施
問:下一步財政部將采取哪些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
答:按照國務院領導指示精神,財政部正在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做好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各項工作:
一是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后續融資。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認真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融資平臺公司等要抓緊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其他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認真做好重新審核工作,符合規定和政策要求的,要繼續按照協議提供貸款;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
二是繼續抓緊清理規范融資平臺公司。有的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后要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臺職能;有的要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引進民間投資改善股權結構。加強融資平臺公司土地登記與管理的合規性,注入公司的土地必須經過合法劃撥或“招、拍、掛”程序。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嚴格落實借款人準入條件,按照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
三是堅決禁止政府違規擔保行為。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以及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嚴格執行《預算法》、《擔保法》、《財政部關于規范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舉債和擔保承諾行為的通知》等有關規定,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和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在預算安排之外與其他單位或企業簽訂回購(BT)協議,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四是加快研究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按照國發[2010]19號文件要求,抓緊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